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威市开展“三项革命”“三项行动”
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武威军分区,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在武各单位:
现将《武威市开展“三项革命”“三项行动”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督查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武威市开展“三项革命”“三项行动”助推
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督查方案
为深入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促进《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三年规划(2018-2020年)》(武办发〔2018〕18号)和《武威市开展“三项革命”“三项行动”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武办发〔2018〕20号)确定的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制定本督查方案。
一、督查目的
贯彻落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誓师大会精神,督促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落实《武威市开展“三项革命”“三项行动”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完成“三项革命”“三项行动”总体目标,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督查内容
1.各县区、各牵头单位“三项革命、三项行动”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和专项工作方案、年度工作推进计划制定情况,以及各责任单位具体工作方案制定、动员部署情况。
2.“三项革命、三项行动”责任分解表具体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落实情况。
3.各牵头单位和各县区在推进落实“三项革命、三项行动”工作中履职尽责情况。
三、督查方式
根据《武威市开展“三项革命”“三项行动”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采取牵头部门、县区自查,督查组定期督查与不定期重点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县区自查。各县区对照《武威市开展“三项革命”“三项行动”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责任分解表和县区具体工作方案,认真进行自查分析,针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全力抓好各项工作任务推进落实。
2.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牵头部门重点督查。武威市开展“三项革命”“三项行动”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定期对“三项革命”“三项行动”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推进整改措施,对重点问题进行督查盯办,协调督促相关牵头单位和县区整改落实。各牵头部门根据《武威市开展“三项革命”“三项行动”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责任分解表,抓好牵头负责工作的督促检查。
3.督查组专项督查。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督查考核工作组要综合运用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座谈交流、随机抽查、问卷调查、实地查看、下发整改通知单或督办通知等方式,对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三项革命”“三项行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年度任务落实、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实地督查、抽查。
四、督查工作制度
根据《武威市开展“三项革命”“三项行动”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月通报、季督查制度。
1.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区和“三项革命”“三项行动”工作各牵头单位,每月定期向指挥部办公室、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报送相关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掌握“三项革命”“三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向指挥部指挥、副指挥报送情况汇报。
2.督查通报制度。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督查考核工作组要根据“三项革命”“三项行动”工作推进情况和年度任务落实情况,每季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督办通知》和编发《督查快报》《督查通报》,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部门单位和县区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进行通报批评、点名曝光,并建立问题整改台账,跟踪督办,销号管理,全力促进工作落实。
3.督查问责制度。对“三项革命”“三项行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积极、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慢,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的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移交纪委监察委进行问效追责。
五、督查时间
根据《武威市开展“三项革命”“三项行动”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季督查制度要求,每年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督查,督查时间根据工作推进情况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县区、相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重点抽查可随时进行。
六、工作要求
1.各县区和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武威市开展“三项革命”“三项行动”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责任分解表、年度推进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督查方案,强化日常督促检查,积极整改工作中存在问题,并做好专项督查相关准备工作,确保“三项革命”“三项行动”工作顺利推进。
2.各县区、各牵头部门要根据督查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报告、督查通报、督查问责等相关工作制度,确保督查工作顺利开展,确定专门联络人员,负责每月定期向指挥部办公室、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3.督查组具体督查时间确定后,向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下发督查通知。督查结束后,起草督查报告上报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并印送各县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
4.督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按相关要求交纳食宿等相关费用,督查不得影响和干扰基层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