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2018年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武威军分区,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在武各单位:
现将《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2018年督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
2018年4月3日
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2018年督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促进《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三年规划(2018-2020年)》(武办发〔2018〕18号)和《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2018年工作实施方案》(武办字〔2018〕27号)确定的重点任务有效落实,制定本督查方案。
一、督查目的
贯彻落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誓师大会精神,督促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落实《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2018年工作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和《测评体系》中各项指标任务。建立健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督查督办、情况通报制度,通过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推进情况,督促整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面完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年度各项目标任务,为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打牢基础。
二、督查内容
1.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启动部署、机构组建、人员配备、建章立制、资料收集、平台建设等情况。
2.《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2018年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重点督查思想道德建设“三个加强”、建设“八大环境”、推进“三项革命、三项行动”、实施“四大工程”、开展“六大创建”和“多城联创”等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3.各专项工作推进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重点督查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2018年)测评标准具体要求落实情况。
4.中央、省委文明办年度测评反馈问题和第三方评估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督查方式
根据《关于成立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武办字〔2017〕26号)和《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2018年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县区、部门自查和督查组定期督查、不定期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县区、部门自查。各县区和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2018年)中各牵头单位,根据《关于成立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工作职责要求和《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2018年工作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分解表测评标准具体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分析,针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整改推进措施,全力抓好各项工作任务推进落实。
2.督查组专项督查。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督查考核工作组要综合运用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座谈交流、随机抽查、问卷调查、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2018年工作实施方案》及工作任务分解表测评标准具体要求落实情况,以及中央、省委文明办年度测评反馈问题和第三方评估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抽查。
四、督查工作制度
根据《关于成立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和《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2018年工作实施方案》中建立督查督办、情况通报制度的工作要求,建立四项督查工作制度。
1.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区和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中各牵头单位,每月定期向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报送任务分解表中相关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掌握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组长、副组长及成员报送情况汇报。
2.督查通报制度。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督查考核工作组要根据创城工作推进情况和阶段性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督办通知》和编发《督查快报》《督查通报》,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部门单位和县区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要进行通报批评、点名曝光,并建立问题整改台账,跟踪督办,销号管理,全力促进工作落实。
3.督查问责制度。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积极、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慢,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的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移交纪委监察委进行问效追责。
4.督查考核制度。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每次督查结果作为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奖优罚劣,推动责任落实。
五、督查时间
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动员部署、工作推进、年度任务完成三个阶段,集中专项督查安排3次,4月份督查动员部署工作情况,6月份(推进会前)督查工作推进情况,9月份(推进会前)督查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县区、相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重点抽查可随时进行。
六、工作要求
1.各县区和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誓师大会精神,根据《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三年规划(2018-2020年)》和《武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2018年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督查方案,强化日常督促检查,做到人员、任务、责任、进度“四落实”,并做好集中专项督查相关准备工作,确保督查工作顺利开展,创建工作有序推进。
2.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督查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报告、督查通报、督查问责、督查考核等相关工作制度,确保督查工作顺利开展,确定专门联络人员,负责每月定期向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3.督查组具体督查时间确定后,向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下发督查通知。督查结束后,起草督查报告上报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第一副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并印送各县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
4.督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按相关要求交纳食宿等相关费用,督查不得影响和干扰基层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