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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解读——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①
来源: 武威市融媒体中心      日期: 2024-02-26      作者:       点击数: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①

第八条【公共秩序文明行为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粗言秽语;

(二)等候服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依次排队,保持“一米线”距离,上下楼梯靠右通行,乘坐电梯先下后上,有序礼让,主动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方便;

(三)遵守医疗秩序,文明就医,医患相互尊重;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不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五)观看电影、演出比赛、展览或者参加群众性活动应当遵守秩序,服从管理,保持现场整洁;

(六) 尊重宗教信仰,遵守公序良俗,传承优秀文化传统,爱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七)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设备,避免影响他人;

(八) 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解 读:

本条是公共秩序方面的行为规范。

本条第一项从衣着、举止、言谈文明三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第二项“保持一米线”是“依次排队”的具体要求;“靠右通行”,目的是留出空间给急需通过的人;主动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方便”,是鼓励公众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民层面中的“友善”)。

第三项“医患相互尊重”是“文明就医”的具体要求。对故意扰乱医疗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项强调“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不允许侵占、损坏公共设施,是要求公共设施使用人对自身行为加以规范。对违反本项规定,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根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项倡导公众在参与户内、户外聚集性活动时要服从管理、遵守秩序保持场地卫生,是对公众安全和环境整洁的保障。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不遵守秩序、不服从管理的,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项“尊重宗教信仰”,是对公民信教自由的强调,信教群众之间、不信教群众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要尊重彼此差异,以“爱国”为统领,促进彼此之间的大团结。“爱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是对国家珍贵文化遗产和重要资源保护利用的强调。保护好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对于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扩大我国国际影响力,都有积极的意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项“避免影响他人”,不是不允许在公共场合使用电子设备、开展活动,而是呼吁公众在使用设备、进行活动时尽量不要影响他人的正常活动,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白天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白天不超过60分贝,夜晚不超过50分贝。对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环境卫生文明行为】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环境卫生整洁;

(二)不乱扔纸屑、烟蒂、口香糖、包装袋、口罩等废弃物;

(三)不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不随意散发广告宣传单;

(四)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乱倾倒垃圾、污水及其他污秽物;

(五)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在非禁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六) 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

(七)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解 读:

本条是公共环境卫生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一项规定“文明如厕”,包括自觉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违反《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的,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四项强调要保持公共环境卫生。违反《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在公共场所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的,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垃圾不分类投放其实也是乱扔垃圾的表现,废弃口罩不是扔在垃圾箱内就可以,而是要扔到专用垃圾箱内。违反《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四项,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的,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不随意散发广告宣传单”,强调散发广告宣传单要在适当场合的适当时间针对适当的人,如不得在学校附近散发关于成人用品的广告宣传单。

第五项强调不在禁烟场所吸烟,除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一律禁止吸烟外,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各类学校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和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和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和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在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全面推行“无烟机关、无烟单位”创建。“在非禁烟场所合理避开他人”中的“他人”着重指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同时也包括一般人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烟”也包括电子烟。违反《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的,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项是公共卫生方面的要求,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大背景下提出的,目的是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自觉保护自身与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对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交通安全文明行为】公民应当维护公共交通安全,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接打电话,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行经人行横道和积水泥泞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主动礼让行人;

(三)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违规载人、逆向行驶、酒后驾驶,不违规加装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

(四)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营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安全停靠,不拒载、不甩客、不欺客;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和应急通道,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公共自行车等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应当文明使用、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七)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通过道路时不使用手持电子设备,遇机动车礼让时应当快速通过;

(八)其他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

解 读:

本条是对公共交通安全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一、二项是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具体规范,这里并没有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是在路上行驶时需要如此,而是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路段、非交通路段驾驶机动车时都必须严格遵守本项规定。第二项中需要减速慢行的不仅包括漫水路、漫水桥,还包括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减速慢行”是为了礼让行人,同时也是为了驾驶人的自身安全。对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使用灯光的、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100元罚款。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观看影视节目的、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行经人行横道或者过未设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未减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处200元罚款。

第三项强调了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着重强调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的人员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不违规加装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如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加装遮阳篷 (伞)就属于违规加装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对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或者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载人的,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处50元罚款。

第四项强调了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将“营运车辆拒载、甩客、欺客”的行为列为不文明行为,加以抵制。营运车辆不应有“我想拉谁就拉谁”的不良心态,应自觉树立起交通营运责任感,不做选择性营运,积极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尤其是特殊乘客提供服务和帮助(如主动为有需要的老年乘客提供服务)。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网约车驾驶员,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五项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做了统一规范要求,即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和应急通道,又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对非机动车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六项“公共自行车等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中的“文明使用”具体是指使用人不应故意损毁、涂鸦交通工具;“安全骑行具体是指使用人应遵守交通法规,不随意搭载他人;“规范停放”具体是指使用人应按照归还要求的指定区域有序、规整停放车辆。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分别对加强共享单车停放管理和监督执法、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提出要求,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第七项对行人安全出行、文明交通行为提出要求,“通过道路时不使用手持电子设备”,强调行人在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注意环视路况,不浏览、操作手持电子设备,以免分散注意力。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是规定了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机,没有禁止行人过马路使用手机。如何有效纠正斑马线“低头族”现象,已经成为基层治理大课题,国内已有多地立法予以禁止。“遇机动车礼让时应当快速通过”,说明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依法减速行驶、避让行人,行人也应快速通过,共同维护良好交通秩序,该项内容体现了行人在人行道面前的优先权,也充分体现了“车让人、人快走”的文明出行理念。违反《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七、八项规定,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闯红灯、乱穿马路等,依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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